(2017)川0603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裕斌与肖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裕斌,肖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王裕斌被执行人:肖义琴王裕斌与肖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作出的(2017)德市旌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66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86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