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旅游纺织装饰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旅游纺织装饰品厂,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旅游纺织装饰品厂。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旅游纺织装饰品厂申请执行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0年石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家庄市旅游纺织装饰品厂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年石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旅游纺织装饰品厂与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良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