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纤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丙升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纤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丙升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019号原告:上海纤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彭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丙升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游芝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梅,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纤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丙升元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