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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州宝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州宝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荣新,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州宝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德城区长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宝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议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决定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协商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决定撤销执行,并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书面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史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