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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灵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灵,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430号原告:谢灵,女,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谢灵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谢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灵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灵负担。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