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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尖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250号罪犯黄尖,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5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黄尖至今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服刑期间消费等情况,应视情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尖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