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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路通实业发展公司电器厂与被执行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厂加工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路通实业发展公司电器厂,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路通实业发展公司电器厂。被执行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厂。申请执行人西安路通实业发展公司电器厂与被执行人西安中西整流电炉变压器厂加工费纠纷一案,本院(2000)莲经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5月31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1283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案款21283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本院(2000)莲经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恢6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