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别天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天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别天驰,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夏检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别天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至12日间,被告人别天驰先后4次在本区纸坊街鑫腾龙酒店房间容留他人吸毒,分述如下:1、2017年4月10日9时至10时许,被告人别天驰在本区纸坊街鑫腾龙酒店房间内,容留曾某1、曾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2017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别天驰在上述酒店8205房间内,容留曾某1、曾某2、韩某(系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2017年4月11日20时至21时许,被告人别天驰在上述酒店8205房间内,容留韩某、曾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2017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别天驰在上述酒店8205房间内,容留曾某1、曾某2、韩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017年4月12日9时许,公安人员对鑫腾龙酒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曾某1、曾某2、韩某,被告人别天驰趁上厕所之机逃离现场。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别天驰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检测,别天驰、曾某2、曾某1、韩某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别天驰具有自首;二年内容留他人吸毒三��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别天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别天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别天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别天驰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别天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方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