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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王飞,商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43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17楼全层(1701-1709单元)、18楼全层(1801-1809单元)以及9楼(901-907单元)。法定代表人:王丹。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被执行人:商建敏,女,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清远仲裁委员会(2014)清仲字第257号裁决书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王飞、商建敏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飞、商建敏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飞、商建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清远仲裁委员会(2014)清仲字第2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王飞、商建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