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4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小东、李英、谢勇、魏诗瑄、余全、朱小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1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3524159X。负责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王小东,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生于1984年5月16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魏诗瑄,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余全,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小彦,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东、李英、谢勇、魏诗瑄、余全、朱小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东、李英、谢勇、魏诗瑄、余全、朱小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92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丰审判员 李朝刚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