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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467号亿达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永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67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双,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傅永胜,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合法有效,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懿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