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杰与王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杰,王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577号原告:陈红杰,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芳,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杰诉被告王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原告陈红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杰负担。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