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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杰与王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杰,王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577号原告:陈红杰,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芳,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杰诉被告王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原告陈红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杰负担。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