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东会与刘小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会,刘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会。被执行人刘小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东会支付货款594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