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苑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苑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361号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地址山东烟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牛晓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莱州市,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苑福刚,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与被告苑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现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开元工程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36元,共计106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