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红,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红,女,1967年7月15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肖为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月,女,项目经理。上诉人李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恒安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初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晓红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李晓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晓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