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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双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71执18号被执行人徐双永,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豫7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双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2017年7月13日,徐双永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双永已经履行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7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徐双永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新峰审判员  孟献忠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德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