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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杰。委托代理人钱志江。被执行人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利国。申请执行人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6日解除。二、被告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网络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被告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35000元,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再退还。三、若被告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给付原告10万元费用的义务,则需另行承担5万元违约金,且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狮山大宇哥餐饮店就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9946元,减半收取4973元,由原告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寰润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1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至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中分中心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根据执行申请书中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均未能送达。本院亦赴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实地勘察,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再原地经营,被执行人现经营地以及是否还在经营不得而知。此外,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苏州三生万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未执行到位15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我院调查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02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