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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牟善斌与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善斌,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661号原告:牟善斌,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被告:安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善斌与被告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善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善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善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