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牟善斌与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善斌,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661号原告:牟善斌,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被告:安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善斌与被告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善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善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善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善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洁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