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丽华与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杨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华,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杨双建,许昌忠,杨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989号原告马丽华,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昌忠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鄄城县南工业园(孙店村西)被告杨双建,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许昌忠,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杨道友,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原告马丽华与被告鄄城坤弘工贸有限公司、杨双建、许昌忠、杨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马丽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丽华负担。审判员 陈训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愉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