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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李海朝、张爱美、王纪红、刘东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李海朝,张爱美,王纪红,刘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住范县辛庄镇西街路北。被执行人:李海朝,男性,住范县。被执行人:张爱美,女性,住范县。被执行人:王纪红,女性,住范县。被执行人:刘东兴,男性,住范县。本院在执行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与李海朝、张爱美、王纪红、刘东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李海朝、张爱美、王纪红、刘东兴未履行义务,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海朝、张爱美、王纪红、刘东兴偿还借款20503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景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