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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玉磊、武祥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磊,武祥丰,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玉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武祥丰,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磊与被执行人武祥丰、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祥丰、赵丽娟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