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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杨;王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杨,王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75号申请人杨杨,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王印,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杨诉被执行人王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杨杨于2017年7月1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印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印名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雯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