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世钦、李文秀遗嘱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世钦,李文秀,董青,董莉,董军,董艳,董娜,董世钊,古德琴,董坤,董世铿,董世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世钦,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文秀,女,193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青,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莉,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艳,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娜,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世钊,男,194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第五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古德琴,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坤,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世铿,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董世键,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世钦与被执行人李文秀、董青、董莉、董军、董艳、董娜、董世钊、古德琴、董坤、董世铿、董世键遗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9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