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沧浪之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耿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沧浪之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耿玉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896号原告:内蒙古沧浪之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国际酒店15楼。法定代表人:张晓慧,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兰,内蒙古沧浪之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耿玉新,男,汉族,居民,住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沧浪之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物业费全部付清,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对其撤诉请求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沧浪之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胡海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