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段素芹、曹宇航等与蒙城县君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素芹,曹宇航,蒙城县君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31号原告:段素芹,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宇航,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君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5750917B。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牛群商贸城*号楼*******室。被告:杨影,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素芹、曹宇航与被告蒙城县君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素芹、曹宇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素芹、曹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