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芦振与王大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振,王大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479号原告芦振,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许文敏,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玮,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振诉被告王大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振负担。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