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习小平、曾光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小平,曾光明,曾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44号申请执行人:习小平,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生,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执行人:曾光明,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永新县,被执行人:曾坤玉,男,汉族,1949年8月12日生,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习小平与被执行人曾光明、曾坤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520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25205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