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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帅与张松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帅,张松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417号原告:董帅,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张松峰,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董帅与被告张松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董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