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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马武粉、李章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武粉,李章雪,李章婷,李章旭,姬远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武粉,女,1938年9月13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现住贵州省威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牛德全,贵州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雪,女,年龄不详,住贵州省威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婷,女,年龄不详,住贵州省威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旭,男,年龄不详,住贵州省威宁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年龄不详,住贵州省威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远玲,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彝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上诉人马武粉因与被上诉人李章雪、李章婷、李章旭、姬远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上诉人马武粉。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