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树军、颜景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树军,颜景会,周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50号申请人董树军,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申请人颜景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周桂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申请人董树军因与被申请人颜景会、周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董淑琴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董树军提供董淑琴所有的坐落于巴彦镇中心街(房产证号:巴房权证巴彦镇字第××号,幢号5-1-34,面积108.27平方米)担保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周桂芳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和谐家园9号楼4单元301室面积73.82平方米,302室面积59.91平方米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