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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传铭诉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6650号起诉人张传铭,男,193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收到张传铭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07年12月30日起诉人购买被告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位于沙河口区富民路322号5-4-1号房屋,建筑面积97.19平方米,每平方米4,700元,房款计456,793元。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40元计3,887.6元。2008年底交付使用。2013年10月22日被告以办房证为名,每平方米收500元计49,000元。直到2015年8月19日被告让购房户到大连市房屋交易所办房证,结果从军产房办成军队经济适用房。办房证一切费用都是原告承担,被告直到2015年12月23日才给原告退回10,617元,扣去38,383元。起诉人多次找被告解决,均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卖房违法多收原告38,383元退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附记:“购买部队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退房、分房等而引起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前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据此,起诉人起诉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退还因买房多收费用的纠纷,系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传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婷婷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