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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90年7月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苗某某,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字1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