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荣贵、福建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贵,福建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为明,XX东,郭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贵,男,1964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清市东翰镇东瀚村太子亭。法定代表人:任恢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为明,男,1944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东,男,1965年3月16日生,回族,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少华,男,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上诉人王荣贵与被上诉人福建融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为明、XX东、郭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其理由如下:一审已查明,上诉人王荣贵在被上诉人融东公司承包的丘北工业园区工程项目工地为融东公司务工事实存在,与融东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应在此基础上,继续查明上诉人王荣贵为被上诉人融东公司提供了多长时间的劳务和被告融东公司至今尚欠其多少工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二、全案发回丘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熊 祥审判员 秦永兴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