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功远与唐晓晓、唐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功远,唐晓晓,唐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75号原告:唐功远,居民。被告:唐晓晓,成年,居民。被告:唐洪会,成年,居民。原告唐功远与被告唐晓晓、唐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功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功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功远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