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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功远与唐晓晓、唐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功远,唐晓晓,唐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975号原告:唐功远,居民。被告:唐晓晓,成年,居民。被告:唐洪会,成年,居民。原告唐功远与被告唐晓晓、唐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功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功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功远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