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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明,谢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763号原告:李光明,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现住宜都市,被告:谢玉林,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原告李光明与被告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光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光明负担。审判员  谢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