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艳冰与石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冰,石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第1512号原告:杨艳冰,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8日,户籍所在地: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秋梅,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6日,住西峡县。原告杨艳冰诉被告石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找不到本人,询问原告也不知去向,亦未缴纳公告费用。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找不到被告,又不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艳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退回原告杨艳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中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