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286高翔与许大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许大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286号原告:高翔,男,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许大程,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翔诉被告许大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大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翔撤回对被告许大程的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