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428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退还垫付的医疗费32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自觉将案件款32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案件款3200.0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8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