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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齐光耀与马海涛、王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光耀,马海涛,王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齐光耀,男,汉族,1968年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马海涛,男,回族,1976年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王永瑞,男,汉族,1983年生,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