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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宏才与罗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67号申请保全人李宏才,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志祥,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罗玉昌,男,1976年08月14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宏才与罗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7月11日对被保全人罗玉昌与阮绍菊共同共有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F3幢X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罗玉昌所有的云Lxx**号丰田巡洋舰越野车一辆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