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牛某某和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校校长。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第五十一中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3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本案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