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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偿还借款133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郑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某借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人民币133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郑某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189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某承担,于缴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