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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学江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学江,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宋学江,男、汉族,现住吴起县陈蒿湾。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现住吴起县二中。本院在执行宋学江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学江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徐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学江借款本息共计3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2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学江借款本息共计30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伟于2017年7月7日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宋学江借款本息共计30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