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文峰与王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峰,王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28号原告:陈文峰,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王波,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陈文峰与被告王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陈文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文峰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