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9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正祥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祥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祥,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祥犯失火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堂、被告人杨正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正祥在给吴某1位于重庆市南川区的养殖场掏沟时点了一支烟,后不慎将烟头掉在地上未熄灭引燃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27公顷,其中未成林造林地面积6.84公顷,有林地面积0.29公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正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林权证、防火宣传牌、户口信息、到案经过、证人陈某1、吴某2、吴某1、杨某1、陈某2、张某1、刘某某、张某2、郝某某、王某某、杨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正祥的供述和辩解、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7]林鉴字第56号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祥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未成林地面积6.84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正祥因失火行为造成过火面积未成林地6.84公顷,无其他较重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被告人杨正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祥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杰人民陪审员 魏家道人民陪审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