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斯忠与李乃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斯忠,李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74号申请执���人:陈斯忠,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李乃祥,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陈斯忠与李乃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李乃祥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艾审判员 曹 礼 坤审判员 ���加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