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谭国龙与袁士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龙,袁士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446号原告:谭国龙,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六都寨镇。被告:袁士苗,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坪镇。原告谭国龙与被告袁士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谭国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国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国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谭国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 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亚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