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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颜伟、唐登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颜伟,唐登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辉,男。被执行人颜伟,男。被执行人唐登翠,女。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颜伟、唐登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达中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颜伟、唐登翠偿还申请人张辉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颜伟、唐登翠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登翠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有公积金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登翠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江县管理部账户上的公积金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周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