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增产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增产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创新轴承有限公司,徐增产,徐水芝,胡卫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胜利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1208。法定代表人陈文学。被执行人常山县增产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金川街道徐村村,组织机构代码:571702559。法定代表人徐增产。被执行人常山县创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大桥头乡大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71707560。法定代表人胡卫建。被执行人徐增产,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徐水芝,女,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胡卫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本院在执行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山县增产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创新轴承有限公司、徐增产、徐水芝、胡卫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山县增产轴承有限公司、常山县创新轴承有限公司、徐增产、徐水芝、胡卫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山县增产轴承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土地(权证号:F20140003853;1-2014-1-1069)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