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传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传起,刘美芹,高海泉,高超群,高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79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金乡县金山街143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人张林,该公司清收大队长。被执行人高传起,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刘美芹,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海泉,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超群,男,1990您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新春,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传起、刘美芹、高海泉、高超群、高新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126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金莹 关注公众号“”